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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2015/12/23
標 題:
重要法律訊息:刑法沒收制度修正
內 容:
現行「刑法」的沒收制度屬於「從刑」,若無「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沒收的範圍,則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物為限。犯罪所得如屬於法人資產或第三人所有,即無法沒收。
立法院於今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條文,將「沒收」列為獨立專章,擴大沒收範圍。

新條文賦予「沒收」具有獨立性,不必有主刑即可單獨宣告;且不同於一般「刑罰」的「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亦擴大沒收範圍,將「犯罪行為以外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都列入,又參酌洗錢防制法規定,規範沒收不法所得之範圍包括「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而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是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的犯罪所得,都可沒收。而沒收的執行時效,均依「刑法」第八十條的追訴權時效,但若沒收標的在國外者,執行時效可再延長五年。

「沒收」處分也適用裁判時法律,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此次修法自105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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