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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章條號次 條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Top
第一條
為加強刑事法學之研究暨提昇國家法制之建設,特成立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設立,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並得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台灣刑事法學及法制之研究與發揚。
各國刑事法學及法制之研究與介述。
台灣刑事法學教育之改進與檢討。
台灣刑事法制建設之提昇。
刑事司法實務與學理之交流與合作。
刑事法學書刊之發行與編印。
刑事法學會議之舉辦與參加。
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Top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普通會員。
贊助會員。
學生會員。
第七條
本會之發起人,及本會籌備期間經籌備會審議通過之會員,為本會之當然普通會員。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對刑事司法或法學具有研究興趣,贊同本會設立宗旨,由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議,認其確能並願意履行本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得為本會之普通會員:
在大專院校講授刑事法學課程者。
曾任或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
執行律師業務者。
公務人員高(特)考考試及格,從事法制工作者。
從事刑事法學研究,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刑事法學或法制之研究者。
其他在刑事法學理論或實務著有成就者。
第八條
凡贊助本會相當金額之捐款,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訂定外,準用有關普通會員之規定。
前項贊助會員捐款之最低數額,及贊助會員資格之期限,由理事會另行訂定之。
第九條
大專院校法律系所之在學學生,由本會普通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於在學期間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訂定外,準用有關普通會員之規定。
學生會員於離校滿一年者,其學生會員資格消滅。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發言權。
享有本會各項福利之權。
其他應享之權利。
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於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遵守本會規章、決議之義務。
繳納會費之義務。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經通知限期繳納會費,並經催繳二次,仍不繳納;或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大會者,理事會得決議將其停權,並得建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處分。但在會員大會未為除名之決議前,完納應繳之費用者,准予復權。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及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行為嚴重妨害本會會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建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處分。
第十三條
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暨職權Top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定之;票數相同,而有定其先後之必要者,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議決秘書長等工作人員之聘免案。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者。
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及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本會各項會務;並得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本會業務。
前項工作人員之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選任之理事、監事,不得擔任第一項之聘任工作人員。
秘書長及其他主要工作人員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修正或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名,為無給職。
卸任理事長為本會當然顧問;創會理事長並任本會榮譽理事長。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刑事法界及社會望重人士為顧問。
前項顧問之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Top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本會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會員經停權處分者,不列入前二項全體會員計數。
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分別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召集之。理事長並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Top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學生會員免繳入會費,惟學生會員於取得普通會員資格時,仍應補繳入會費。
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每年應繳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學生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歸本會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法學研究團體。
第六章
附則Top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