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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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對刑事司法或法學具有研究興趣,贊同本會設立宗旨,由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議,認其確能並願意履行本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得為本會之普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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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凡贊助本會相當金額之捐款,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訂定外,準用有關普通會員之規定。 前項贊助會員捐款之最低數額,及贊助會員資格之期限,由理事會另行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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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大專院校法律系所之在學學生,由本會普通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於在學期間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訂定外,準用有關普通會員之規定。 學生會員於離校滿一年者,其學生會員資格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