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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7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曾決議加強詰問制度之設計,並確立審判期日依當事人之交互詰問為言詞審理、調查證據之核心。因我國迄無交互詰問之法律規定與實踐經驗,實務界乃擇台灣士林、苗栗暨台北地方法院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制度,並試行檢、辯及審三方之交互詰問規則。台灣刑事法學會與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特於民國90年10月20日,共同舉辦「交互詰問制度之理論與實踐研討會」,結合審、檢、辯以及學界,分別自專業立場,提出交互詰問制度試行週年之心得,檢討詰問規則之程序及相關措施應如何調整,進而彙整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在立法上具體可行之興革意見,會後且彙整各方意見予以適度修正,本書即為此一學術研討會之成果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