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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法學會受理申請入會處理要點

◎2000年10月28日成立大會通過。
◎2008年9月2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章條號次 條文內容
第一條
為處理申請加入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人士之取得會員資格,俾使其及早參與本會活動,享受會員之權利,並負擔相關義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除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薦外,應另行檢附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申請人應聲明「申請人所填寫之資料確實無誤,並願遵守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義務,如有違反者,願無異議退會。」
第三條
會員入會申請之審議,應由理事會為之。惟理事會未召集期間,得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會員入會申請資料,如合於本會章程之會員資格要件,並已檢附前條所定之資料者,得先准許其入會,並提報下次理事會議追認。
第四條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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