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條號次 | 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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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係依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凡捐贈本會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前項贊助會員之存續期限,自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日起,至該屆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三條 |
凡捐贈本會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得為本會終身贊助會員。 |
第四條 |
前兩條之捐贈人,如不願擔任本會之贊助會員,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得聘為本會之顧問。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會員大會尚未通過前,得先行實施,惟應提交會員大會追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