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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法學會贊助會員入會辦法

◎2000年10月28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章條號次 條文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捐贈本會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前項贊助會員之存續期限,自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日起,至該屆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三條
凡捐贈本會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得為本會終身贊助會員。
第四條
前兩條之捐贈人,如不願擔任本會之贊助會員,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得聘為本會之顧問。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會員大會尚未通過前,得先行實施,惟應提交會員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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