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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法學會處理政府機關徵詢法律意見要點

◎2000年12月9日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草案,
 經徵獲過半以上理事同意後暫行實施。
◎2001年3月17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章條號次 條文內容
第一條
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政府機關徵詢法律意見,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會遇有政府機關徵詢法律意見時,會長得依其性質與領域,自台灣刑事法學會研擬法規草案作業準則第二條所定法案研修儲備委員名單中,遴選若干評估人,委託其草擬評估報告。
第三條
前條評估報告,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冠以「台灣刑事法學會委託專家學者評估報告」字樣,提交相關政府機關。
常務理事會審議前項評估報告時,得對其內容進行修正。
第四條
政府機關徵詢法律意見之事項重大者,會長得於第二條之評估報告完成後,依法律意見之性質,自台灣刑事法學會研擬法規草案作業準則第二條所定法案研修儲備委員名單中,遴選成員五至十人,組成法律意見研究委員會,研議評估報告。
前項法律意見研究委員會,會長為召集人;依第三條所遴選之評估人,為當然成員。
法律意見研究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五條
法律意見研究委員會之審議評估報告,準用台灣刑事法學會研擬法規草案作業準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經法律意見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評估報告,得冠以「台灣刑事法學會評估報告」字樣,提交相關政府機關。
第六條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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