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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法學會學術研討活動作業要點

◎2000年12月9日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草案,
 經徵獲過半以上理事同意後暫行實施。
◎2001年3月17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全文。
◎2001年6月9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第六條。
章條號次 條文內容
第一條
為強化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對於本會學術研討活動之參與度,並推廣本會學術研究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活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發表研究報告。
第三條
本會定期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由常務理事會於前一年度審定主題、場數、報告篇數與時程,寄發會員。
會員有意發表學術報告者,應於各場次活動舉辦日兩個月前,向本會學術組提出申請。
前項會員申請發表學術研究報告之篇數,超過預定研討篇數者,由常務理事會決議取捨。
第四條
本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活動,發表人應於舉辦日十五天前,提出書面報告之電子檔,俾利與會者參閱。
前項書面報告,有統一格式及字數之必要者,應依統一體例撰寫。
第五條
本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活動,得視經費狀況,統一酌支主持費、報告費、評論費及紀錄整理費。
第六條
本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活動,有關報告人之報告、評論人之評論及討論紀錄等內容,本會有權登載於本會之會刊或其他法學雜誌,不另支稿酬。
前項之學術活動資料,本會亦得編輯為叢書,出版發行。惟對於提出論文之報告人或評論人,應以叢書銷售淨值百分之五十,依篇幅比例,酌贈稿酬。但學術活動資料未經登載於本會會刊或其他法學雜誌者,其發行之初版第一刷,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七條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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