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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法學會會刊發行辦法

◎2001年3月17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章條號次 條文內容
第一條
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刑事法學之研究,特發行本會會刊。
本會會刊,定名為「刑事法學」(以下簡稱「本刊」)。
第二條
本刊之發行與編印事宜,由編輯委員會負責。
編輯委員會委員,由會長自會員中,提名合適人選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送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編輯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遇有當期會刊未完成發行作業者,延至該期會刊發行之日為止。
第三條
本刊設發行人、總編輯、執行編輯各一人,助理編輯若干人。
總編輯、執行編輯、助理編輯,承編輯委員會之決議,執行本刊發行事宜。
第四條
會長,為本刊之發行人。總編輯,由編輯委員會延聘適當人選擔任;執行編輯及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延請合適人選擔任。
第五條
本刊發行事宜,由編輯委員會於前一年度,提列工作計劃書及預算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併入本會年度工作計劃表及預算表,提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條
本刊論著,應由編輯委員會遴聘專業人士進行審稿,審核通過後,始得登載。
第七條
本刊徵稿作業準則,由編輯委員會訂定後,提報理事會核備。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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