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條號次 | 條文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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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準則,係依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之工作人員組織,除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外,並設總務組、學術組、財務組、公宣組、出版組等單位。各組並得視業務之需要,分設小組。 | ||||||||||
第三條 |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各項會務,並輔助理事長,協調各處業務之進行。 | ||||||||||
第四條 |
總務組、學術組、財務組、公宣組、出版組各置主任一人,專員若干人;其設有工作小組者,並得各置小組長一人。 | ||||||||||
第五條 |
總務組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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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學術組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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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財務組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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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公宣組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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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出版組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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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