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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法學會工作人員組織準則

◎2000年10月28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章條號次 條文內容
第一條
本準則,係依台灣刑事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之工作人員組織,除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外,並設總務組、學術組、財務組、公宣組、出版組等單位。各組並得視業務之需要,分設小組。
第三條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各項會務,並輔助理事長,協調各處業務之進行。
第四條
總務組、學術組、財務組、公宣組、出版組各置主任一人,專員若干人;其設有工作小組者,並得各置小組長一人。
第五條
總務組之業務如下:
一、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召開之準備事宜。
二、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之選舉、罷免相關事宜。
三、 會員資料、會務資料管理事宜。
四、 其他會務之交辦事宜。
第六條
學術組之業務如下:
一、 本會定期性學術研討活動之舉辦事宜。
二、 有關刑事法規修正對案研討活動事宜。
三、 其他與本會學術活動有關之事宜。
第七條
財務組之業務如下:
一、 本會經費之籌募事宜。
二、 本會經費之出納事宜。
三、 本會經費之會計事宜。
四、 本會財產之列冊監管事宜。
五、 其他與本會財務有關之事宜。
第八條
公宣組之業務如下:
一、 本會活動之宣傳、聯絡、寄發事宜。
二、 本會網站管理事宜。
三、 其他會務之交辦事宜。
第九條
出版組之業務如下:
一、 本會學術叢書出版事宜。
二、 本會會刊出版事宜。
三、 本會出版品行銷事宜。
四、 其他會務之交辦事宜。
第十條
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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