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刑事法學會工作人員薪資支給要點
◎2000年10月28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章條號次 |
條文內容 |
第一條 |
本要點,係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工作人員之薪資支給標準,係參考政府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原則訂定之,其內容見附表一。
前項支給標準,如因情事變更,有修正必要時,理事會得予調整。 |
第三條 |
理事會於編列年度預算時,得審酌本會財務狀況,對於本會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於前條所定支給標準內,減成支給。 |
第四條 |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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